“暴秦”的制度性残暴,具体是如何运行的? |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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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刘三解


说到秦,过往有无数基于文本的描述,“暴虐”、“法家”、“耕战”、“变法”等等关键词构成了人们对于秦国、秦朝想象的基础,在秦简的片段和《大秦帝国》出现之后,这些想象又增加了“公平”、“精密”、“团结”、“血性”,甚至“人道”这种令人匪夷所思的形容词汇。


然而,关键词堆砌的面相,终究只是读史者自身的理解,乃至于心中理想社会的投射,距离真实的秦帝国,甚至是南辕北辙。


本文要做的,就是将这些词汇背后浓缩的真实秦朝政治、经济运行展示出来,哪怕因为材料所限,只有一两个断面,也希望这种逻辑的理解更加具体,而非移情的想象。





就秦朝的政治运行,接受过义务教育的中国人,都能概括一二:


首创皇帝称号,行郡县、废封建,建立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在中央政府试行三公九卿制,地方由中央直接派任郡守、郡丞、郡监、郡尉,分别掌握行政权、监察权和军事权。

“暴秦”的制度性残暴,具体是如何运行的? | 文摘


正如上图所示,这是一棵很清晰的知识树,从中央到地方,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一目了然,仿佛就只通过这些,一个崭新的中央集权国家就建立了,但是,无论是与前代周朝、春秋、战国的纵比,还是与波斯帝国、希腊化王朝的横比,这点信息,都实在有点“虚”。


实际上,任何一个集权制度的构成,都不可能如此简单,尤其是在地方管理层面,流官担任的官吏深入的程度,意味着对社会管理的深度,也意味着权力触角延伸的下限,而这一点,我们往往是忽略的,甚至满足于所谓“两千年皇权不下县”的错误总结。


真正的秦制图景,是这样子的:


“暴秦”的制度性残暴,具体是如何运行的? | 文摘


看起来密密麻麻的,其实是几个序列:


1,相邦、丞相为首的朝廷,属中央官(都官);


2,首都所在区域的内史所辖区官员,属都官;


3,少府为首的皇室属官(含派驻地方者),属都官;


4,首都咸阳之外地区的由郡守统领的地方官。


以上,是秦统一之前官僚组织的一个素描,而非完整、准确的图景。


不过也已足以从中了解一些基本信息:


1,秦国的整个官吏组织,顶端的大脑就是右丞相、左丞相或相邦府,其执掌上纵横文武,并不存在一个独立于其外的以邦尉为首的“武职”系统,即“文武不分途”;


2,在秦国,丞相、相邦统领整个官僚组织,但在其下,其实又有三个类别


(1)朝官,也就是我们理解的中央官职,所谓三公九卿,他们和他们的属官基本上是在中央朝廷范围内活动;


(2)都官,以内史为首,统辖都城的地方行政系统,以及中央直属系统(主要是钱谷、物资)向地方郡、县派出官员的业务管理和文书批复;


(3)地方官,以郡守为首,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政务管理和文书上下。


3,秦国官职中,除了我们熟悉的郡守、县令之类的“政务主官”之外,也有仓、库之类的“事务官”,更存在多个类型的“特殊技术职务”,他们的特点是除了“管理职责”之外,还有“经营职责”,简单举两个例子:


(1)大田—各县田部,是为“田”,其主要职责是经营、管理官有农田及耕牛等事务工作,同时,县、乡、里三级田官还需负责民户的授田管理;


(2)寺工、少府工室、属邦工室、县工室,是为“工官”,其主要职责是经营、管理官营手工业,如铸造兵器、农具及其他手工产品,其中的工匠既有奴隶、刑徒,也有服役的民户。


4,王室经济及供养的管理机构自成一体,即少府管辖的一系列工作,除了由丞相分配一部分“业务任务”之外,均与中央、地方行政体系有所区分。


这一堆,看起来是比较枯燥的,但又非常必要,实质上勾画了秦的官僚机构对于整个国家管理的骨架,而这套骨架对于后世的“中央集权王朝”有着太多的“启蒙”作用。


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就是,很多人读史时,好谈政治,好谈权术,但却对“权力如何运行”所知了了。


比如谈及宰相权力的变迁,唐代三省宰相尊荣必然大书特书,朱元璋废丞相也必然作为标志性事件,问题是,唐代三省宰相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加衔任命之后,本官七品也可为“宰相”,此时这种卑官高职,与明代废丞相之后的七品内阁,权力上又有什么根本的不同?


所谓君相关系,相权对君权的制约,首要之处,并不在于宰相的礼仪待遇,以东汉为例,三公尽享尊荣,除了辟举人才的特权之外,几乎是国政运作的局外人;更不在于君主的顾问信重,哪怕言听计从,也不过是个人距离皇权的远近,而非职务的权力;甚至不在于什么“封驳”之权,若这套有用,又何必靠时人舆论去鄙视所谓的“斜封墨敕”呢?


真正的制约,来自于丞相职务在官僚系统中的“不可或缺”。也就是说,丞相作为官僚系统的顶端,真正通过文书系统的签批,成为其中不可替代的环节,并依靠长期形成的律令体系和行政惯例,与君主的“随意意志”之间形成博弈。


直白地说,就是机器很精密,牵一发动全身,不懂行的瞎动,会毁坏机器,丞相就是这个懂行的机械师,而君主要想不一勺烩、全完蛋,就得尊重专业、尊重机器运行的客观规律,这时的丞相,才是真“宰相”。


现实是,尽管我们看到2000年来的历史上有各种各样的君臣知遇故事、权臣秉政的先例,却往往是“借”皇权,或“窃”皇权以执政,换个强势皇帝,一切烟消云散。


而在秦国、秦朝,哪怕是在秦始皇这样亲力亲为的君主治下,他的诸多“大手笔”,也往往只是礼仪、名号上的变化,或是行使他超越法律之上的“刑杀之威”,而帝国真正的行政权力,一直委托在以丞相为首的官僚体系的手中,从未取走。





权力运行规律说到这儿就告一段落,其实,丞相或者说相权,只是官僚组织权力的象征和浓缩,体制的力量,从来不是来自某个“圣人”、“魔王”,而是在“根”上。


事实上,上文中的官员图表其实并不全,在县级之下,秦制仍有更细致入微的统治,所谓“皇权不下县”,在秦汉那是完全不作数的,而这才是秦制的“根”。


还是先上一个表格:


“暴秦”的制度性残暴,具体是如何运行的? | 文摘


这张表格,是不是和我们印象中的行政管理制度类似,整齐划一,级别明确,就像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中为我们科普的历代政治制度一样,彷如棋盘,横纵分明。


有这种印象,已经误入了歧途。


事实上,上述表格中“里”一级管理者,就不是“吃公家饭”的吏,可以视为秦汉行政系统的末梢,却不能算作当时“官制”的一部分。


这里的“里”,不是公里、华里的距离单位,而是邻里关系的“里”。


秦汉之际的“里”,在《二年律令》中有这样的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為信,居處相察,出入相司。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典、田典更挾里門籥(鑰),以時開。伏閉門,止行及作田者。


什么意思呢?


就是五大夫爵位以下的百姓,要5家编为1伍,集中居住,以辨券(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與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证明身份,在居住地互相监察,并对邻居出入互相窥伺,发现做盗贼或者逃亡者,就报官。


里典(原名里正,避秦始皇讳改称典)、田典交替掌握里门的钥匙,按照规定时间开闭,伏天要全里闭门,不许行动和耕种。


这个状态,就是秦汉百姓生活的常态,哪怕是进出自己的“家”,也要受到国家公权力规定的严格管制,而里吏,就是这个管制的具体实施者。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爵位——五大夫,其下爵位的百姓都要编伍,也就意味着其上爵位的人可以脱离“伍”的组织,单独居住,也就是具有一定的特权。而《二年律令》的实施上限应为汉高帝五年,一般认为这个“二年”是吕后二年,所以体现的是汉初继承秦律的情况。


不过,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不太一样的规定:


大夫寡,当伍人不当?不当。


大夫是秦爵第五等,这条律文的意思是,大夫爵位的人数量少,不够编伍,可不可以和低爵者合编为伍?答案是,不可以。


也就是说,在秦朝所有人都要被编伍,只是遵循同级别合伍的原则,高等级的人不能和低等级的人混居。


秦律到汉律的微妙变化,体现了对于相对高爵位百姓的不同态度,汉朝更加优容,这似乎与汉高祖下“高帝五年诏”要求地方尊重“汉爵”的思路一脉相承,毕竟汉朝的军功授爵阶层,都是“汉家”的老兄弟、自己人,他们也是“汉家”震慑天下百姓的同盟军。


当然,既然重点讲秦制,汉初的制度性微调先放在一边,秦朝的管制是及于全民的,包括“高爵者”,都算不上是秦王室的自己人,所以,为了保障这种管制的有效施行,里外环有墙,被称为垣,家庭外环有墙,被称为院,《二年律令》规定:


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其垣坏高不盈五尺者,除。


这里明确规定了偷偷“翻墙”的惩罚,是“黥刑”,也就是脸上刺字再涂上墨,也就是林冲脸上的“金印”,当然,可以用钱赎刑,在秦朝除了特殊规定外,绝大部分刑罚都可以用钱赎,不过不是仨瓜俩枣能打发的,得是黄金若干了。


重罚“翻墙”,其实就是保障你出入走门,就可以被里吏监控。


而里门,从居延汉简的记录回溯,秦朝应该也是当路开门,以数字编号:


居延西道里不更许宗,年卅十五,长七尺二寸,自有舍,入里一门。


居延是县名,西道里是里名,不更是爵位,此人名字叫许宗,现年35岁,身高7.2尺,自有住房,从“里一门”出入,这是常住人口的规定,流动人口信息要比这个详细得多:


惊里燧卒,东郡临邑吕里王广,卷上字次君,贳卖八稯布一匹,直二百九十,觻得安定里随方子惠所,舍在上中门第二里三门东入。任者阎少季、薛少卿。


居延是边疆区,所以有大批的守烽燧、也就是烽火台的更卒,上面这位王广就是居住在“惊里”的这么一位,他的原籍是东郡临邑县吕里,表字次君,因为卖一匹价值290钱的八稯布到了安定里,住宿在安定里百姓方子惠处,房子在上中门(邑门)第二里三门(里门)东侧进入,任者就是担保人,叫阎少季、薛少卿。


一个流动人口的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户籍地、现住地、暂居地,暂居详细事由、具体地址,以及担保人,比当代户籍管理,也就差了张照片……





里门内外都是道路,在秦汉法律文书里,哪怕是乡里的道路,也有细微的差别,《二年律令·田律》规定:


盗侵巷、術、谷巷、树巷及垦食之,罚金二两。


《说文解字》说巷就是里中道路,術是邑中道路,另根据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的注释,“谷巷”应是指因溪水而设的道路,“树巷”是林间的道路,整体翻译过来就是:


个人不得侵占里邑内的交通道路,也不能垦种溪流、林木间的荒地,违反者“罚金二两”。


这里还仅仅是邑里的道路,更高级别的道路管理先存而不论,说说里门之外的邑门,由于先秦人口城居不少,所以,一个邑也就包括了多个里,这个邑的门口,一样有人值班盘查,《二年律令·户律》的规定是:


募民欲守县邑门者,令以时开闭门、及止畜产放出者,令民共食之,月二户。


令不更以下更宿门。


县邑大门招募人看守,职责是按时开关城门,防止牲畜逃出,守门人的生活由百姓轮流供应,一家负责15天。另外,凡是爵位在不更以下的百姓,都要轮流到县邑大门值夜班。


那么,一个里有多少人呢?


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驻军图》中记载了21个里的详细户数,其中多者如龙里有108户,最少的资里只有12户,也就是说,里的户数其实并不固定,基本上属于当代的行政村的概念。


而行政村之外,自然有自然村,也就是秦汉的“聚”,这些在城、邑之外的居民点,也被行政权力赋予了里的编制,但从考古发掘来看,如辽阳三道壕汉代村落遗址、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住所和农田之间,并没有发现聚落的“围墙”。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秦代所制定的,严格管理里伍出入的制度,经过几百年的汉朝统治,是否仍旧被沿用,这些“聚”是否能够代表秦代的状态,仍需存疑。


至少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在《二年律令》及之前秦代,法律规定的里闾管理制度是有严格的里门出入限定的,墙垣也是默认存在的。


而为公权力履行上述管理职责的人,就叫里吏,他们和上述图表中其他“吏”的根本不同就是,他们“不吃公家饭”,属于“编制外人员”。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规定: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这段话,原释文是:


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里进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典资劳十天,成绩低劣的笞打三十下。


沈刚在《简牍所见秦代地方职官选任》一文中认为“赐**日旬”实际上是一种劳役减免而非官吏的“资劳”,同时,在秦律中,吏和典是分称的,也就是说,里吏本身应该属于一种“役”,而不是正式的官吏。


正因为“里吏”不是“吏”,其选任,在《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如此强调:


可(何)谓“(率)敖”?“(率)敖”,当里典谓也。


率敖,原注释是率通“帅”,敖通“豪”,也就是强宗豪右。


由闾里的“强人”来控制地方,代行国家的权力,又用法律规定“居处相察,出入相司”,监控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不过,如果以为里吏就只是一个社会管理的末梢,一个戴红袖标的老太太,就太看不起人了。


事实上,秦朝一个标准的“里”,理论上设有里典(里正、里魁)一人,田典一人,里监门二人,里佐不定员(多为一、二人),什长十人、伍长二十人,另有社宰、里治中从事各一人,里父老(也有写作伍老的,比如上图,有误)一人。


其中,核心里吏,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包括:里典(里正、里魁,行政负责人)、田典(农业负责人,对民户主要是授田、公有耕牛使用、督促经营等)、里佐(辅助行政)、里父老(祭祀、教化等)。


其余的职位,则为外围里吏,他们受核心里吏的领导,身份是“半民半吏”,不过根据里的人口规模不同,这些职位的设置也会有增减。


而他们的职责,就是作为国家行政系统的末梢神经,发挥几个方面的功能:


1,户籍管理;


2,里内治安;


3,赋税征收;


4,征发劳役;


5,田地管理。


当然,“告奸”也是必备的职能,因为秦律中个体居民的“连坐”责任根据不同的“罪名”会上溯不同层级的里吏,有些罪,“典、老”可以免责,只是追究什伍,有些也会遭遇“瓜蔓抄”,一起倒霉,所以,“里吏”为了自身安全,也得擦亮眼睛。


以上的几条说得直白点,就是“管人”、“管田”。


管人,就是以“辨券”这种落实到户或个人的身份证明为基础,进行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多方位监控,并将个人编入户籍,在最基层的什伍单位中标定位置,作为一种“资源”,随时准备被“公权力”调用,如服徭役、兵役以及缴纳赋敛(人头税)。


管田,就是以“名田宅制度”下的依爵位授田、收田为基础,进行以里为单位的农业集约化管理,包括对耕牛的使用,对税田的确认,以及对公有田地和个人授田的田租、刍藁等农业实物的征收,至于其他的,比如维护田垄、修治田间道路,也在此列。


合在一起,就是俩字:“耕战”。





“耕战”的真实含义,只有对秦帝国的基层管理进行深入的挖掘才能理解,绝非什么“废井田、开阡陌”,施行军功授爵制就打响了“精神原子弹”。这种解释无非是近代“土改”故事的一种移情罢了。


现实是,深入到“里”的管理,根基并不是有多少“里吏”,或是任用了地方的“强宗豪右”,而是细化到每一户、每一人的“辨券”,为一个里中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标定了身份和位置,进而通过定期编订的户籍,将帝国的每一个可用之人,变成“大册”中的一个名字,一个数字。


所谓“编户齐民”,即此之谓也。


换言之,最重要的不是“人”,而是文书系统,“人”也好、“吏”也好,只是文书系统中可替换的一个零件。


在秦汉法律的规定中,里典的任用,也需乡部上报,县廷批准,有推举人,有经办人、有批准人,主责任人、次责任人在文书中一目了然,依据法律追责,可以随时按图索骥。


而“里”一级,正是秦朝制度将所有个体的“民”编入文书系统的至关重要一环,严格甚至繁复的“连坐”制度,则是保障这个系统中人通过互相牵制、互相监视形成社会关系,并最大意义上摒弃私欲的重要保障。


所以,才有了荀子入秦后看到的:


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


用现在的话总结荀子入秦的观感,可以归纳为几条:


1,百姓质朴,畏惧公权力;


2,官吏无私,行动有条理;


3,行政高效,减少随意性。


作为大儒,荀子认为秦国“治之至也”,即行政的结果达到了治理的极致,其根本原因并不是他的思想与法家没有冲突,而是说,儒家和法家在治政的效果上的评估是趋同的,只是方式和伦理逻辑有本质不同。


儒家讲教化趋治,法家以绳墨趋治,目的都是对人的欲望和行为进行规范,再以各自认可的“礼”或“法”导引之。


所以,汉朝人常称“百家之术”,这个“术”就是方法论,对应方法论,诸子百家对当时基础的世界观,进行各自的微调,而非由不同的世界观,最终演绎出不同的方法论,在这个意义上讲,诸子百家看待世界的方式,大多数是实用主义的,反倒是庄子、杨朱、惠施等热衷于“名实之辨”的务虚者,略有不同。


当然,这又扯远了。


秦汉的“里”治,恰恰是秦汉政治、经济体系的基石,其特点在于“定”。


而“定”的基础上,就是系统意义上的“动”,而“动”的方式、逻辑,也就是“法”。


这个“法”并不体现在秦始皇的朝堂上,也不体现在郡守的大印上,而体现在“里”以上、“县”以下的经营管理上。


事实上,秦汉之际,最复杂,变化也最大的部分也正是在这个层级,这个变化过程,我们完全可以称之为“秦汉变革”。


在存世的史书,《汉书·公卿百官表》中这样记载汉代的县以下行政:


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


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


《汉书》的记载曾经是我们认识秦汉地方行政体制最权威的材料,但是经过前辈学人的考证,上述的制度,应该是对汉武帝末期情况的描述,虽然写明了“皆秦制也”,却不代表秦朝的全貌。


结合新发现的简牍资料,我们才知道,亭并非“乡”、“里”之间的一级行政单位,而属于专门系统,其所肩负的治安职责和邮传的任务,也不是向乡一级负责,而是作为县一级的派出机构存在,称为“亭部”。


除此之外,还有与“乡”并列的两套职能系统,“田部”和“司空部”,据《二年律令·秩律》:


司空、田、乡部二百石;


田、乡部二百石;


乡部百六十石;


田、乡部二百石;


都市亭厨有秩者及毋乘车之乡部,秩各百廿石。


上文已经说明,《二年律令》为西汉初年的律令体系,不仅多出了与乡部秩次并列的田部、司空部,还告诉我们,哪怕是乡部,其秩次,也有二百石、百六十石、百廿石三级,那么,按照《汉书·公卿百官表》的说法,四百石到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为少吏,乡部的首长乡有秩、乡啬夫又算啥呢?


不过我们可以确认的是,秦朝和汉初的县以下行政组织并不是“线性”结构,而是“网状”结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汉武帝后期县以下的行政系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既有职能序列的消失,也有官职秩次的升降,100多年间, 早已不是《汉书》中说的“皆秦制也”。





在秦汉之际,县级行政组织的“网”的起点是县令、县丞、县尉的分曹治事。


深受明清政治传统影响的我们,对于2000年来的政治体制,往往会有一种“一长制”的想象,比如把县丞视作县令的副手,类似于今天的县委副书记,县尉则视作县武装部部长兼政法委书记,其现实权力大小与主官的强势与否直接相关。


然而,秦汉的制度现实并非如此。


秦汉的县令有自己的官署,县丞属于同府办公,而县尉却别有“尉曹”,甚至有“治所”,也就是有可能与本县县令根本不同城,而无论分署与否,他们的权力都被律令严格规定,对应的业务会通过县中的“诸曹”分别汇报给令、丞、尉。


据 《水经·江水注》记载:


阳岐山……东有城,故华容县尉旧治也。


江水东得俞口……北岸上有小城,故监利县尉治也。


县尉在《汉书·公卿百官表》中的执掌权责为:


典武职甲卒。


而根据严耕望在《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一书中的研究:


尉曹以狱司空为府,主士卒牢狱逋亡。


也就是说,县尉除了众所周知的军事职责之外,还要负责管理监狱和抓捕逃人,而且“狱司空”是它的直接下属。“狱司空”在史书中不常见,在秦汉出土简牍中却很常见,此处县一级的又称“司空”,只是其出土的印章上,往往前加县名,比如秦印“闻阳司空”、闻阳县秦属薛郡,汉印“柜司空”、柜县属琅琊郡。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则明确记载汉朝初年各县均设有司空官,并且根据县域大小、人口多少或者距离京师的远近,将秩禄分为三等,这是县一级,以下的乡一级,在里耶秦简里,也提到各县均设有“都乡司空”和“乡司空”。


那么,他们负责什么呢?是一般意义的监狱吗?


实际上,秦汉罪犯在诉讼审判和服刑期间 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 一种是未决犯,称为“囚”;一种是服徒刑或拘役 (居赀或罚徭)的犯人,称为“徒”、 “刑徒”。


他们的羁押场所和拘束状态因此有别,未决犯 “囚”多被关入中央或地方行政长官府寺附设之 “狱”,要佩带木制的桎梏,平时在牢房之内不得外出,故又称“系囚”;而徒刑罪犯判决之后要除去桎梏,改戴较轻而便于劳作的铁制刑具 “钳釱”,或除去刑具为“复作”。


刑徒通常要离开原先囚禁之 “狱”到指定地点去服刑,有些散入到工役、匠役、军役队伍里,另一部分则被遣送到专设的 “司空”机构里接受强制劳动的管理,这个机构在史书中也被称为“徒司空”。(宋杰:《秦汉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司空”》,《历史研究》,2011年第4期)


具体到县域行政,司空又单立为部,其主官为县尉,如里耶秦简中保留了两条迁陵县县丞转发洞庭郡守下达公文给县尉的公文,其程序就是县丞将公文移交给县尉,县尉再颁发给各乡司空和仓主,另行抄录一份送都乡司空。


而所谓“都乡”,按照裘锡圭的解释是县治所在之乡,此外的乡,被称为“离乡”,这种思路也很有上述都官、地方官区别的味道,都乡司空的文书待遇相对于其他各乡司空也比较特殊。


整体而言,司空部并非乡部的佐贰,而是县一级派出的独立系统,而除了管理刑徒之外,司空部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兴徭”,也就是县尉通过各乡司空来征发徭役,包括各乡百姓每户服役的人数和先后次序。


在里耶秦简中,还揭示了一个更有意思的事实,就是在县内设有两套司法诉讼机构,常规民事、刑事案件由县丞属下的辞曹、决曹的狱掾、狱史审理,士卒牢狱的逋亡,以及百姓拖欠公家赋税、借贷、罚款的行为,也称“逋赋”、“逋贷”,都由县司空处理。


此外,司空的职责就是传统的解释,负责境内土木工程、水利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比如筑城,司空作为主管官吏,还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担保和承担连坐责任。


不过,以上的诸多职责,其实都与司空的核心职责,也就是“刑徒管理”切实相关,甚至就是由此发散的,比如“逋赋”、逋贷”的民户百姓,最终的偿债方式,就是“居赀”赎债,也就略同于古罗马公民沦为的“债务奴隶”。


至于征发徭役,按照秦律规定,也是要先用刑徒,刑徒不足,才“兴徭”,而事实上,秦朝的民户百姓实在没少服过徭役,可见也和“刑徒”有关。


秦国在统一六国的战争中,也像古罗马..一样,持续不断地获取了大批的刑徒,而其国内统治下,通过绵密的法网和“连坐制”,也在源源不断地将本国国民“生产”成为刑徒,自然为“司空”的工作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和新鲜血液。


正如《汉书·刑法志》的记载,秦始皇统一后的秦朝是这样一幅景象: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赭衣正是刑徒的服装,囹圄就是监狱,仅骊山陵墓工程,就聚集了七十万刑徒,而普天下除了咸阳,还有上千个县,都有刑徒工作,岂能不是“天下愁怨”?





那么,秦朝的刑徒有多大规模呢?


这个总人数,现存资料没有现成答案,只能根据简牍资料中的零散记载解剖麻雀。


里耶秦简中出土了洞庭郡迁陵县的“徒簿”和“作徒簿”,记录了这个边地新县的刑徒种类和数量。


隶臣、隶妾属于“仓”管辖,司空则管辖城旦、舂等其他类型的刑徒。


其中一条简文显示,秦始皇三十二年十月,司空所辖成年男性刑徒125人,其中城旦司寇1人,鬼薪20人,城旦87人,丈城旦9人,隶臣系城旦3人,隶臣居赀5人;辖女性刑徒87人,其中舂与白粲合计61人,隶妾系舂8人,隶妾居赀11人,仓隶妾7人;小城旦9人、小舂5人。


总计226人,其中隶属于仓的隶臣、隶妾34人,隶属于司空的刑徒共192人。


注意,此处隶属于仓的隶臣、隶妾只是被派出从事各项作业的部分,其总数见秦始皇三十四年十二月的“徒簿最”,即1个月中每日劳作的刑徒累加的数目,包括大隶臣990人、小隶臣510人、大隶妾2876人,共计4376人,以30日平均计算,每日隶臣妾应有146人左右,之所以不能除尽,应为该月某日中有新增或死去的刑徒。


另据简文记载:


已计廿七年余隶臣妾百一十六人。廿八年新入卅五人。凡百五十一人,其廿八死亡。黔首居赀赎责(债)作官卅八人,其一人死。


也就是秦始皇二十七年“结余”隶臣妾116人秦始皇二十八年新增35人,共151人,又有28人死亡,普通民户百姓居赀赎债的有38人,死1人。


以上的几个数字,并不在同一年,不能简单相加,但是整体规模大体维持,即192+146或192+116或192+123,338、308、315,即在300人左右。(赵岩:《里耶秦简所见秦迁陵县粮食收支初探》,《史学月刊》,2016年第8期)


上述所见一年间,隶臣妾死亡率为18.54%;居赀死亡率为2.63%。


那么,这些数字意味着什么呢?


我们需要将之与迁陵县的户籍人口进行比较,还是来看简文:


迁陵卅五年豤(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卌一亩】,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亩一石五【斗】;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


秦始皇三十五年,整个迁陵县的在籍民户为152户,根据里耶古城北护城壕出土的“南阳里户籍简”,每户包含臣仆、奴婢的户口比为1/6,不计入奴婢的户口比为1/5.8,也就是说,迁陵县的在籍黔首口数约为882—912人。
(见唐俊峰《里耶秦简所示秦代的“积户”与“见户”》,《简帛网》首发,2014年2月8日)


简单比较一下规模,如果我们不考虑迁陵县未入户籍的濮人、楊人、臾人等少数民族户口,只计算在籍黔首与刑徒的总和为总人口数,则刑徒占总人口比为25.24%—27.70%,即超过总人口的1/4。


按照葛剑雄主编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对于秦统一中国时人口的估算,此时整个秦朝统治下的人口应为4000万人以上,也就意味着,可能有1000万人在穿着赭衣,以刑徒的身份在为秦帝国劳作着……


这个数字看起来无比惊人,但考虑到在里耶秦简中大量出现的,派遣刑徒至田官处耕种公田的记录,以及《云梦秦简》中记录秦律中动辄得罪的绵密规定,加上严格的连坐制度,也不是不可理解的。


比如上述秦始皇二十八年新增的隶臣妾35人,按照户口比,相当于6户黔首一下子跌落到刑徒的身份中,当年迁陵县的总户数也不过是191户,1年就有3.14%的良民“犯罪伏法”,这个所谓的“犯罪率”实在够吓人,更何况还有大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150年的刑徒人力积累呢?


毕竟从现有的简牍和律文来看,秦国很大一部分刑徒并无刑期的明确规定,秦朝的“司寇守囚”之类的记载则显示,在秦始皇三十一年之后,秦朝才开始施行新的刑期制度,也就是说,在这之前的秦国、秦朝刑徒们,除了希望缥缈的立功拜爵赎刑,基本上就是无期徒刑,甚至还会让自己的子女接着沦为“贱民”。





那么问题来了,正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自由国民不断减少,它的财政、兵源自然会受到削弱,国力只会不断失血,为什么秦国反而越来越强大?


要解释这个悖论,就不得不提秦国和秦朝的“田部”与“田官”,这两个词儿虽然都带一个田字,指明了其服务的对象都是“田”,也就是农业,但却大有不同。


据王彦辉对里耶秦简的研究,在“赀罚名簿”中“田官佐”和“田佐”并存,在“作徒簿”中“付田官”与“付田”并存,在考课名目中“田官课志”与“田课志”并存,说明,“田官”和“田部”(也写作田)属于两个系统,而这两个系统从公文、人事管理上看,应都受迁陵县的领导。


田部,正是上文中提到里一级田典的上官,他的主要职责是:


一、计户授田,编订田籍;


二、管理农田水利,督促生产;


三、饲养官有牛马,保护耕牛;


四、征收田租和刍藁税。


整体来看,属于农业管理的业务,官有耕牛的使用,也属于统筹管理的范畴,而授田的过程在西汉初年的《二年律令·户律》中描述了过程,即乡部按照立户的先后顺序,编订未受田宅者的名籍,上报县廷。同时,乡部还要把国家掌握的土地编订成籍,一并上报县廷。最后,由县廷对名籍和田籍进行审批后进行授田,授田过程也按立户先后次序进行。


这里面没有田部什么事儿,可在《里耶秦简》中,对于垦荒田的申报,却有田部和乡部并行的记录,也就是说,可以田部上报,也可以乡部上报,职能上有明显的交叉,以秦律的责任制度来判断,这种交叉应该是有意为之,以“双保险”的方式,最大程度保障基层数据的准确性。


值得注意的是,秦民的“垦草田”并不是随意的,而是需要提交“爰书”,由田部或乡部上报县廷,县廷批准后,才允许开垦并入田籍,而这份“爰书”中还要写明所垦“草田”的方位、亩数和用途。换言之,响应国家的“耕战国策”,也得打申请,没批准就响应,也是犯法。


从上述信息来看,“田部”实际上是所有田地的管理部门,相应的文书申请,都可以走他这个系统,而“田官”,从里耶秦简所见的大量使用刑徒耕作的记录来看,这是一个经营部门,其独立的仓库也负责一部分戍卒的粮食供应,也就意味着田官管理下的土地耕种者,可能包括戍卒。


话说到这里,其实田部和田官的区分已经很清晰了。


前者的管理职责主要面对的是依法“授田”的民户黔首,其公共服务性的工作,比如养育牛马、修治田间道路等等,是面向所有农业事务。


而田官的业务对象很简单,就是对“官有土地”的经营性耕种,而除去边地的戍卒之外,常态的劳动力来源,就是刑徒。


尽管存世简牍中并没有明确记载秦朝“官有土地”的规模,其大量使用刑徒劳作的人力投入却是清楚的,迁陵县总人口1/4的刑徒,大部分都被投入到田官耕种的情况下,其“官有土地”的规模自然小不了。


不仅如此,正如上文中所引的秦国县以上官吏的图表,不同官署所经营的手工业制造部门,也需要刑徒来支撑,秦法所制造的源源不断的刑徒,恰恰为秦帝国规模巨大的“官营经济”和“王室经济”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


这就为上面的问题拿出了完美的解释


秦帝国的统治,建立在王室与官僚组织同盟的基础上,简化一下,即“君相共治”,此时的君主拥有少府系统,基于刑徒劳作而获得的庞大收入以维持宫廷和赏赐、维系军队忠诚的支出;而以相权为代表的官僚组织,同样依靠着庞大的“官有土地”+刑徒的一部分农业收入与有爵民户缴纳的田租、赋敛,以维持庞大的官僚系统的支出。


从财富规模的角度来看,有爵民户所缴纳的租税可能还比不上这部分“官营经济”的收入,毕竟前者是比例缴纳加定额人头税,是一个收入比例数,而后者除了按日支出口粮之外,产生的所有收益全部归属于国家所有。


在此条件下,“君相联盟”,或者说“君吏联盟”,制造的刑徒越多,其力量只会越来越强,对于“民”的优势,也只会越来越大。


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个结构循环看似完美,却是以“民”,也就是二十等爵制之下的黔首的经济和人身自由为“养料”的,他们的所有“食物”都来自于“君吏联盟”体系之外。


这种持续的侵夺,在秦没有统一六国时,战争长期持续胜利,斩首记功体系几乎普惠参战平民的情况下,不会造成太大的不满,因为他们可以墙内失去墙外补。可等到秦统一天下之后,“君吏联盟”依靠秦律继续一步步蚕食二十等爵制下的平民生存空间时,北方和南方旷日持久的治安战并不足以提供更多的“爵位”来弥补损失,边疆人力资源的枯竭,又需要持续不断地补充,秦朝对于“民”的侵害只能由低向高地不断攀升。


直白地说,就是血盆大口从整个平民社会的最底层吃起,先是“七科谪”,再是“低爵者”,逐步蔓延至“大夫爵”的群体,这部分人有社会资源,有阅历,甚至有丰富的军事组织经验,当他们认清自己也将是帝国的“代价”时,立刻便会反戈一击。


陈胜在大泽乡点燃的烽火,根子并不在“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而在于他想岁月静好已经不可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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