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在我们中国..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犯罪行为,现在也被我国法律严厉打击,那么..一般会判刑多久呢? [原文来自:www.ii77.com]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组织后,继续从原..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活动中承担宣传、..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组织、领导..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