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涉众型金融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加大打击力度提升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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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春透露,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并呈现出五大特点。童建明指出,下一步,将推进一线办案检察官重视案例研究,提升法律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


最高检:涉众型金融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加大打击力度提升办案能力


金融虎讯 7月13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12日召开以“加强案例指导,依法惩防金融犯罪”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检察..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透露,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并呈现出五大特点。童建明指出,下一步,将推进一线办案检察官重视案例研究,提升法律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


最高检:涉众型金融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加大打击力度提升办案能力


万春透露,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就金融犯罪(含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5种罪名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犯罪”8种罪名)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0570件49553人。其中,2017年提起公诉21842件35301人,同比分别下降7.89%和3.01%。


万春同时指出,(金融犯罪)仍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2017年,检察机关共就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含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就组织、领导..活动罪提起公诉2233件7186人,同比分别上升38.18%和35.51% 。


最高检:涉众型金融犯罪呈现五大特点 加大打击力度提升办案能力


万春表示,近年来,新型金融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呈现出以下发案特点:


一是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以这次发布案例涉及的犯罪为例,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秩序,隐蔽性不断增强。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集资,集资模式、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公司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二是金融犯罪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例如,证券类犯罪以小散投资者亏损为基础,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三公”秩序。非法集资类犯罪大肆开展“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的虚假宣传,易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三是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专业化发展趋势。例如证券期货交易类犯罪,往往是精通证券期货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作案,善于捕捉作案时机,也懂得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犯罪活动,逃避查处。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其所谓“理财产品”的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都借助互联网完成,网上资金互助..与线下代理中心、服务中心相结合,辐射全国,资金归集流转迅速,导致集资参与人数、犯罪金额迅速扩张。


四是犯罪多层级集团化作案,欺骗性较强。金融类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固定的工作人员,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


五是内外勾连作案,追赃难度大,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从查办的案件看,出现了金融机构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社会公众的信任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频发的特征,直接造成金融犯罪案件追赃难,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万春表示,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是持之以恒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加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始终保持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要健全办案制度,创新办案机制,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取证工作的介入和指导,增强刑事追诉和指控证明犯罪能力水平,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办、指导力度。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及时发现金融犯罪案件线索,强化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的监督。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稳步推进诉讼进程。


二是把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和避免引发次生风险。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防控金融风险意识,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要注重风险评估预警,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风险防控“三同步”。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要加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又对涉案款物进行专门审查,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对赃款赃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及其孳息,要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要做到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既精准打击,又妥善处置,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结合办案,积极参与促进金融监管,强化犯罪预防。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是防控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要立足办案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监管漏洞等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堵漏建制,完善相关预防预警措施。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涉众型金融犯罪典型案件办理,广泛开展以案释法等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养成金融法治观念,增强金融风险意识,提高识别和抵制金融骗局的能力,做到理性投资、依法维权,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童建明表示,下一步,要进一步结合检察工作特点,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制发指导性案例,回应社会关切。一是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选好案例。检察工作涉及面广,选取指导性案例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的需求。


二是要围绕指导性案例讲好检察故事。每一起案件都是一个生动的教材,每一个办案过程都是精彩的法治故事。我们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再现还原案件真相,揭示犯罪危害的本质特征和危害,让老百姓看得懂、喜欢看,使指导性案例成为案例故事、普法教材,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普法教育作用。


三是要赋予指导性案例更多的指导意义。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意义在于指导。要使指导性案例制度真正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土壤,关键就是要推进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的应用,发挥指导作用。


我们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发挥指导性案例相对于司法解释更加灵活及时的优势,加大案例发布的频次。推进一线办案检察官重视案例研究,将案例研究作为夯实法律适用根基、研究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标本,通过精研案例,“解剖麻雀”,提升法律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


以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实录:


肖玮: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将围绕“加强案例指导,依法惩防金融犯罪”这一主题,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检察..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顾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邹利伟。


邀请地方检察机关的办案检察官出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还是首次,主要是考虑到接下来将要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由他们主办的。为了更好地向社会以案释法,让大家对这批案例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三位办案检察官将向大家讲述办案故事、分享办案体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一是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通报有关情况;二是回答记者提问。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童建明副检察长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通报有关情况。


童建明:各位记者朋友,很高兴再次和大家见面,也很高兴今天跟我们三位来自基层一线的主办今天发布的三起典型案例的检察官一起参加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的三起案例是最高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都是金融证券领域的犯罪。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脉。....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也是新时代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金融犯罪案件高发多发,不仅破坏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影响到我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成为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重要隐患,必须依法采取措施进行规制、打击、防范。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自觉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政法思想为指导,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参与和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工作中,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


今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周辉集资诈骗案、叶经生等组织领导..活动案3件案例,它们都是近年检察机关依法成功办理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金融犯罪案例。201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审议通过了这批指导性案例,今天正式发布。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这3件案例的主要情况及指导意义。


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简要案情和基本要旨


(一)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该案的基本案情是: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朱炜明在担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受邀担任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之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事先买入多支股票,并于当日或次日在上述电视节目中,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于节目在电视台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利益。


经查,其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朱炜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明确了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构成“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周辉集资诈骗案。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周辉..成立中宝投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运行前期,周辉通过网络..为13个发标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余万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发标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


此后,周辉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2个会员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发标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这些资产绝大部分登记在周辉名下或供周辉个人使用。


2015年8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一审宣判后,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过轻提出抗诉,被告人周辉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案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并生效实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集资诈骗罪法定刑设置,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裁定,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作出后,周辉及其父亲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并经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于2017年12月22日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


该案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叶经生等组织、领导..活动案。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被告人叶经生等人成立上海宝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金乔网商城网站”作为..,采取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交纳保证金发展下线经销商,保证金或购物消费额双倍返利;在全国各地设区域代理,给予区域代理业绩比例提成奖励的方式发展会员。


被告人叶青松是金乔网浙江省区域总代理。至案发,金乔网..会员3万余人,其中..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叶青松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经销商会员1886人,收取浙江省区域会员保证金、参与返利的消费额10%现金、区域代理费等共计3000多万元,通过银行转汇给叶经生。叶青松通过抽取保证金推荐奖金、股权分红、天天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70多万元。


2013年8月23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叶经生、叶青松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经生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被告人叶青松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扣押和冻结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继续追缴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明确了对于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网络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应以组织、领导..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创新


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相对以往发布的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在体例上和制发思路上都作了较大的创新调整。以往制发的指导性案例,主要是介绍案情、要旨、结果和典型意义,这次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有案情、要旨、诉讼过程、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更重要的是,通过在体例内容上增加“指控与证明犯罪”,再现检察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组织、运用证据指控与证明犯罪的过程,还原诉讼过程中控辩争议的焦点和法庭审理的冲突,揭示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既体现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检察”特色,又能较好发挥案例本身的指导意义和普法意义。


在办理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时,针对审查起诉中朱炜明的辩解,检察官通过认真审查证据、依法退回补充侦查,查明了案件的关键事实,补强了相关证据。在检察官出示的证据面前,朱炜明对实施“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牟利的事实供认不讳。此案例完整地呈现了检察机关针对证券犯罪隐蔽性强的特点,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锁链,从而有力证明犯罪的过程。


周辉集资诈骗案,展现了检察官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辉系利用互联网从事P2P借贷融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的辩护意见,组织、运用证据进行答辩,有力地证明了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与P2P网络借贷有本质区别,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过程。


叶经生等组织、领导..活动案,涉及人数众多,犯罪组织形式复杂。针对庭审中被告人叶经生提出的宝乔公司系依法成立,金乔网模式是消费模式的创新,没有组织、领导..的故意,会员之间没有层级关系,不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的辩解,检察官通过当庭讯问被告人、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和出示相关证据等,证明了金乔网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所谓经营活动和利润来源纯粹依靠后加入人员缴纳的费用;金乔网会员层级呈现金字塔状,上线会员可通过下线、下下线会员发展会员获得收益,从而揭示了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组织、领导..活动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


我们期待,指导性案例制发思路和形式的创新,能让专业人士和社会各界更加全面地了解检察官的作用和检察工作的特色。刑事案件庭审的过程是指控和证明犯罪的过程,检察官通过法庭上的示证、质证,运用证据、运用逻辑、运用法律指控与证明犯罪,与辩护人控辩论战,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直接影响庭审的质量和效果。


这些庭审过程的再现,能让公众有身临其境回到庭审现场的感觉,既能直观地感受到被告人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认罪服法的过程,又能深切体会到检察官在庭审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中受到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


三、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参照适用。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也是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


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金融犯罪主题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其意义在于:一是彰显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防控金融风险的鲜明态度立场。金融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各方面极为关注。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操纵证券市场,集资诈骗,利用网络组织、领导..等突出犯罪。发布这些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保障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政策实施,积极参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鲜明立场和态度。


例如,证券犯罪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通过发布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以不正当手段在证券市场兴风作浪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不贷的鲜明态度。又如,涉众型金融犯罪,涉案金额大,参与人[]员广,犯罪分子往往大肆开展虚假宣传,极易蒙蔽群众,造成众多参与者巨额财产损失,是当前风险性和危害性极大的金融犯罪。通过发布周辉集资诈骗案和叶经生等组织、领导..活动案,彰显了检察机关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打击力度的坚定决心。


二是明确多发疑难及新型金融犯罪法律适用标准。金融犯罪中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且犯罪手段翻新快,极易复制扩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具有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具体涵义,统一检察工作法律适用标准的功能和作用。这批发布的三件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亟待统一认识和明确办案标准。通过展示这些案例成功办理的过程和结果,揭示蕴含其中的法律精神和内涵,可以较为直观地回答办理同类案件可能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


三是加强对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工作的指导。操纵证券市场和非法集资,利用网络形式组织、领导..都是当前常见多发的金融犯罪,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应当注意和把握的事项进行归纳分析,强化了对办理类似案件的指导作用。如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指出了检察机关办理证券类犯罪案件中,证券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周辉集资诈骗案,指出了检察机关办理集资诈骗案,要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收集运用证据,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予以清晰证明。叶经生等组织、领导..活动案,说明了对利用网络从事..活动,要重点收集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基本特征的证据及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网站功能等方面的证据,证明..犯罪没有创造价值,经营模式难以持续,用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


四是发挥以案释法的教育作用。金融证券活动专业性、创新性强,法律政策规定较为复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证券知识和信息的不对称,以各种名义和招牌在社会上大肆进行欺诈活动,很容易使善良百姓上当受骗。第十批指导性案例通过体例的创新,通过展示举证、质证和辩论的过程,清晰揭示金融犯罪分子在各种堂皇面纱下肆意吞噬社会财富、聚敛巨额资金的非法目的和危害本质,不仅可以为专业人士研究新型金融犯罪和法庭审理活动提供新的视角和维度,也对人民群众了解金融知识、自觉防范金融风险起到很好的教育作用。


肖玮:谢谢童检。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已经作为发布会材料二印发给大家,在这里就不一一宣读了。值得说明的是,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历经多次研究讨论,是从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样本”,可谓百里挑一,对各地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保障金融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主要是通过办案来体现的。欢迎记者朋友对这三个指导性案例进行深入了解和充分报道。


肖玮: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金融时报记者:发布金融犯罪主题的指导性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加大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和力度,请问当前金融犯罪发案数量有哪些变化?金融犯罪有哪些比较典型的发案特点?


万春:从发案数量看,当前,金融犯罪发案率在总体上仍然呈现频发、但略有下降的态势。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就金融犯罪(含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5种罪名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犯罪”8种罪名)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0570件49553人。其中,2017年提起公诉21842件35301人,同比分别下降7.89%和3.01%。金融犯罪发案率下降,主要在于公安司法机关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并采取多重措施,积极防治金融犯罪的发生,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金融犯罪)仍处于多发状态,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持续高发。2017年,检察机关共就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含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8252件17144人,同比分别上升6.18%和4.50%。就组织、领导..活动罪提起公诉2233件7186人,同比分别上升38.18%和35.51% 。


近年来,新型金融案件不断增多,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呈现出以下发案特点:一是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隐蔽性和迷惑性增强。以这次发布案例涉及的犯罪为例,证券类犯罪发展为综合运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价格、速度等各种交易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秩序,隐蔽性不断增强。非法集资类案件,多假借投资理财名义,利用互联网集资,集资模式、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公司从层级简单的“作坊式”组织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转变,具有金融专业背景的涉案人员明显增多。


二是金融犯罪影响面广、处置难度大。例如,证券类犯罪以小散投资者亏损为基础,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三公”秩序。非法集资类犯罪大肆开展“无风险性、高回报率”的虚假宣传,易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三是犯罪手段呈现网络化、专业化发展趋势。例如证券期货交易类犯罪,往往是精通证券期货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作案,善于捕捉作案时机,也懂得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犯罪活动,逃避查处。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其所谓“理财产品”的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都借助互联网完成,网上资金互助..与线下代理中心、服务中心相结合,辐射全国,资金归集流转迅速,导致集资参与人数、犯罪金额迅速扩张。


四是犯罪多层级集团化作案,欺骗性较强。金融类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固定的工作人员,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


五是内外勾连作案,追赃难度大,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从查办的案件看,出现了金融机构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利用社会公众的信任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频发的特征,直接造成金融犯罪案件追赃难,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北京青年报记者: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在办理朱炜明案时,认定朱炜明以“抢帽子”交易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谋取利益,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我想请问办案检察官,什么是“抢帽子”交易?为什么“抢帽子”交易构成犯罪?另外,作为一线办案检察官,对防治证券违法犯罪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


顾佳:朱炜明案是上海市院近年来办理的证券犯罪中具有典型性的案例。朱炜明案是以抢帽子交易操纵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这一犯罪手法比较新颖,我在这里给大家做个简要介绍。


“抢帽子”交易这个名称起源于早期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员喊价的动作,引申含义是指证券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公开评价推荐自己买卖或持有的证券,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当天买入的股票,必须隔天才能卖出。


抢帽子交易之所以能够获利,构成犯罪,关键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人”。实施抢帽子交易的人,往往对股市的预测能够让很多人产生信任,当行为人是证券从业人员时,这种信任度就更高,例如本案中朱炜明就是所谓股市名嘴,是证券公司经纪人,同时受聘担任《谈股论金》电视节目嘉宾,每周五晚上节目评论股票,其节目拥有大批观众,足以形成影响股市交易价量的资金流。


二是“反向交易”。实施抢帽子的人,总是事先打好了埋伏,对其推荐的股票,自己抢先买入,一旦股价上涨,在他人买入的当天,他就已先期卖出,抢了时间差,赚了利润,把跟风买进的散户“套牢”。例如本案中,朱炜明就是违背证券经纪人不得买卖股票的从业禁止规定,用父母、祖母户名的股票账户每周四提前买入大量股票,周五上电视节目进行公开推介,引诱收看节目的投资者在下周一的交易日内跟风购买,推动股价上涨,自己却反向抛售牟利,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且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在办案中询问过几名朱炜明曾经的粉丝,他们在跟从朱炜明建议买卖股票后,纷纷遭遇股价下跌而损失惨重的情况。


三是“情节严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抢帽子交易,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朱炜明获利75万元,操纵多支股票,明显影响被操纵股票交易价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通过办理朱炜明案,我目睹了证券市场一些不规范操作,从承办人的角度,感觉我们证券市场还是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例如,我们的证券市场监管要进一步从严。朱炜明案件表明,证券违法犯罪的新手法、新类型层出不穷,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监管要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补齐监管短板,实现穿透式监管、全面性监管。


司法机关在其中也要发挥推动性作用,如上海市检察机关每年都发布《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集中通报上一年度金融案件发案情况,提出完善监管的建议,这一做法已经连续坚持了六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又如,立足朱炜明案件,我们对不正当股评干扰证券市场等问题,开展法治宣传,结合调研提出建议,促进了证券市场股评行为规范开展。


又如,我们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违法行为监管要加强。朱炜明身为证券公司人员,诱骗投资者跟风投资,自己预先打好埋伏,攫取巨额利润,体现证券犯罪的市场主体多样化、发案环节增多。我们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利用内幕信息或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参与证券犯罪,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我们认为,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执业规范的关注和监督有待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刻不容缓。


还有,我们证券资本市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要加强。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盲目听信小道消息,对股市要多一些理性判断,不能被人当做了“韭菜”,多一份风险意识,看紧自己的钱袋子。


新华网记者:前互联网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频发,周辉案涉案金额巨大。我想问的是,在办理周辉非法集资案中有哪些难点?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原因有哪些?通过周辉案,民众该如何辨识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集资诈骗?


赵宝琦:好的,非常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您的提问分三个问题,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周辉案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作为案件二审承办人,在受案之初,我感觉办理该案存在两方面的难点:第一个方面,周辉开展P2P..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即案件罪与非罪的问题;第二个方面,如果周辉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即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经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我内心逐步形成确信,周辉的行为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主要基于三方面因素。第一,周辉对投资人进行欺诈,建立资金池,直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监管规定,P2P..必须坚持网贷信息中介的性质,不能自建资金池。本案中,周辉形成了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违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


第二,周辉虚构了事实来诱骗投资人进行。周辉运用个人账户,共虚构了34名借款人,虚构融资项目、抵押物,欺骗投资人,在其个人账户中形成了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违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第三,周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在案证据,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和个人挥霍,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向投资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用后续投资人的钱款,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同时,其又花费6600万元购买了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购买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基于上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合以上方面,我们认为他的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这是我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关于第二个问题,对于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多发的原因,以及第三个问题预防问题,我合并作答。通过周辉案的办理,我也对互联网集资案件的发生原因和预防作了一些思考。个人认为,当前此类案件多发,可能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


二是对这类非法集资行为,由于多种原因,很难在早期对募集人到底是从事的正常的P2P业务,还是非法集资行为,以及真实资金使用人的身份,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核实、甄别和监管。


三是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对自身极度自信,抱着“薅羊毛”,捞一把就跑的心理。


综合以上方面,这些情况导致了现在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的多发。个人认为,要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投资人必须要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上是我的回答,谢谢。


红星新闻记者:现在..组织经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我想请办理叶经生案网络..案的检察官结合该案讲讲,检察机关如何如何区分金融创新与网络..,作为老百姓,怎样才能防止坠入新型网络..的陷阱?


邹利伟:叶经生案是当前新型网络..的典型代表。新型网络..与传统..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新型网络..傍上了互联网+,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披着科技的外衣,隐蔽性、欺骗性更强。如何区别合法的互联网企业与..组织(金融创新与网络..),也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碰到的一大难点。


在叶经生案办理过程中,叶经生等人就辩解金乔网是消费模式的创新,实现了顾客、商家和..的共赢,不应该对金乔网进行打击。但我们在审查全案证据后发现,叶经生等人没有投入足够的资金建立与其宣传相匹配的电子商务系统,网站功能也非常简单,不能适应复杂的电子商务的需求,公司除了收取保证金、10%的消费款(实质上是入门费),没有其他经营收入,金乔网所有人财物的安排及主动活动都是围绕如何引诱消费者缴纳入门费、自己从中牟利展开。


在法庭讯问过程中,叶经生也承认金乔网就是用后加入者缴纳的费用支付给前期的加入者。这就符合..犯罪活动没有创造价值,用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前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的骗取财物本质。


现在的网络..犯罪花样形式非常多,除了叶经生案这种网络购物返利模式,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接触和了解到的案件类型还有..模式(以投资、销售..为名,以静态、动态收益为诱饵,发展下线)、原始股模式(鼓吹原始股暴富,以推荐奖引诱他人加入),微商..模式(在微信、微商..上以造假炫富的手段发展人员),点击广告返利模式(宣称只要点击广告就能获利),慈善互助模式(打着慈善互助的口号欺骗用户)等等。


针对这一系列新型的网络..案件,办案人员如何判断是不是..,我们把握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只要组织者、领导者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作为他的生存方式,组成金字塔式的层级关系敛财,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就是..活动。这个也是查办叶经生案掌握的标准,是我们办案人员专业的判断。


那么,在实践中,老百姓如何识别、防范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新型..活动呢?我个人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是了解新型网络..的惯用词。如果我们看到资本动作、消费返利、爱心互助、原始股、..、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推荐奖、报单奖、对碰奖这些..惯用词,就要有所警觉。不要被这些花哨的概念炒作所蒙蔽。这次我们办理的叶经生案,就是通过前面提到的消费返利、推荐奖去引诱、欺骗老百姓。


第二,是判断高额收益来源是否合理。有些公司打着一夜暴富、躺着..的口号,我们就要判断所谓的高额回报是不是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商业逻辑。不要被高收益迷住了双眼,要保持头脑清楚,理性判断。叶经生他就是承诺说只要缴纳10%的消费款,就能获得200%的返利,这个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业规律。


第三,遇到收入门费、拉下线就要高度警惕。..实质上就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的圈钱游戏,要想获得..资格就要缴纳入门费,想要获取收益就要拉人头加入。叶经生的金乔网就是以保证金形式收取经销商会员的入门费,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获得推荐奖,发展人数越多收益就越多,层级也越高。网上有人编了句顺口溜,说“入会只需把钱交、一拉人头就回报,拉人越多层级高。”符合这些特征的,基本上就可以判断是..了。


检察日报记者:从您的介绍中可以看到,涉众型金融犯罪已成为当前发案率高,危害性极大的一类金融犯罪,请问检察机关在打击涉众型金融犯罪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万春:近年来涉众型金融犯罪重特大案件频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涉众型金融犯罪隐蔽性、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涉案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因此始终是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是持之以恒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加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工作,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始终保持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要健全办案制度,创新办案机制,加强对公安机关办理取证工作的介入和指导,增强刑事追诉和指控证明犯罪能力水平,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督办、指导力度。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及时发现金融犯罪案件线索,强化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的监督。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稳步推进诉讼进程。


二是把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和避免引发次生风险。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防控金融风险意识,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要注重风险评估预警,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风险防控“三同步”。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要加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又对涉案款物进行专门审查,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对赃款赃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及其孳息,要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要做到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既精准打击,又妥善处置,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是结合办案,积极参与促进金融监管,强化犯罪预防。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是防控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要立足办案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监管漏洞等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堵漏建制,完善相关预防预警措施。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涉众型金融犯罪典型案件办理,广泛开展以案释法等金融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养成金融法治观念,增强金融风险意识,提高识别和抵制金融骗局的能力,做到理性投资、依法维权,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法制日报记者: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非常重视案例指导工作。请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如何通过制发指导性案例工作,进一步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检察工作能力水平?


童建明:....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实践中发生的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是最好的法治教科书。张军检察长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和案例研究,要求高检院机关进一步做好案例指导工作,并对案例发布的思路创新和内容形式创新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这次发布的案例在体例和内容形式上的创新就是根据张军检察长的指示调整的。建立中国特色的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成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对于统一司法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明确法律适用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普及法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当然,当前指导性案例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反映检察工作的特色不够鲜明,制发指导性案例对实践中问题的回应还不够及时,针对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及社会影响力还有待提升等等。


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结合检察工作特点,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制发指导性案例,回应社会关切。一是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选好案例。检察工作涉及面广,选取指导性案例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的需求。


二是要围绕指导性案例讲好检察故事。每一起案件都是一个生动的教材,每一个办案过程都是精彩的法治故事。我们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再现还原案件真相,揭示犯罪危害的本质特征和危害,让老百姓看得懂、喜欢看,使指导性案例成为案例故事、普法教材,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普法教育作用。


三是要赋予指导性案例更多的指导意义。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意义在于指导。要使指导性案例制度真正扎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土壤,关键就是要推进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的应用,发挥指导作用。


我们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发挥指导性案例相对于司法解释更加灵活及时的优势,加大案例发布的频次。推进一线办案检察官重视案例研究,将案例研究作为夯实法律适用根基、研究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标本,通过精研案例,“解剖麻雀”,提升法律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


肖玮: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各位记者朋友,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部署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举。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的重点任务。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7月9日至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武汉召开了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座谈会,对检察机关助力三大攻坚战,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进行了具体部署。今天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战略部署的一项具体举措,就是要通过案例加强对办案的指导,回应群众关切,向社会释放出依法严惩金融犯罪的态度和决心,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能力水平。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惩防金融犯罪、坚决维护金融安全,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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