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专项法律意见书》操作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专项法律意见书》操作指引 [好文分享:www.ii77.com]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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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重大事项?

 

《公告》中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基协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截止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大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主体资格相关内容(例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经营范围等)、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时,暂无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1、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中基协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事项变更。例如,合法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表决方式合法有效、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变更事项结果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应当已经获得工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3、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变更事项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公告、邮寄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通知书》等方式。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在中国登记..的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执业律师就变更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无任何保留意见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5、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中基协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pf@amac.org.cn,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6、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若为新增高管,高管人员应当首先在中国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审核通过后,申请状态会显示为“待私募系统确认”,上述状态会在第T+1日更新至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然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再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登记申请。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则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登记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的相关要求,自2017年11月3日起,新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前,不允许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允许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根据中基协目前的监管政策及审核态度,建议已经登记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暂缓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登记申请。

 

三、《专项法律意见书》重点内容概要

 

1、私募基金管理人存续现状

 

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最新的工商公示材料和章程、工商内档等材料,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重大事项变更原因

 

律师需要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就重大事项的变更理由进行详细陈述,主要说明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的整个过程,不能简单指向变更结果。

 

3、核查资料

 

律师需要就变更事项详细核查相关文件资料,如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执行董事决定、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及工商变更登记档案等资料。

 

4、现场谈话

 

律师需要对变更事项的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访谈,并留存访谈照片、录音及制作《访谈笔录》。

 

5、网络核查

 

律师需要通过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法院网、中基协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网站进行查询以及通过百度、谷歌、360等搜索引擎进行舆情检索,根据相关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对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人员进行征信查询。

 

6、人员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变更后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详细的履历信息、毕业证书、个人信用报告、基金从业资格、《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文件资料。

 

7、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尚未备案产品,应当承诺将在产品筹备及介绍说明文件中,准确披露变更后的基本信息,不存在虚假、隐瞒的情形;如已备案产品,应当已通过公示、通告、直接联络等方式向投资者完整披露。

 

8、新关联方

 

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重大事项变更是否存在新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需要列明关联方基本信息、工商登记等基本资料,并说明该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9、变更控股股东

 

律师还应详细描述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列明变更后完整的股东资料、出资和实缴信息;同时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应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基协的规定,同时还应当判断是否涉及控股类型的变更。

 

10、变更实际控制人

 

律师还需要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应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11、变更法定代表人

 

律师还需要核查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从业资格,并对其取得的方式进行详细说明,同时需详细描述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信用情况、涉诉情况、履历信息、工作能力以及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外的..情况等。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3、关于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什么手续?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pf@amac.org.cn,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核对办理。

 

(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

 

 (2)在关联私募机构..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四)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问:未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相关要求,为保证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有效执行登记申请时所提出的商业运作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重申,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3、法律意见书相关要求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8、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完成应特别知悉事项

 

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相关要求,为保证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有效执行登记申请时所提出的商业运作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自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发布之日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重申,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六)《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4)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文章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感谢作者辛勤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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