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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大学堂 出品
文:甪里先生
编辑:莉莉丝
在我们的一般观点中,都认为中国女子地位的下降是从宋代开始的。如在宋代,女子开始缠足,并认为这是由于理学家的提倡。我们通过阅读宋代的一些文献,发现这种观点实属“偏见”,宋代女子的地位不仅不低,反而还较高。
我们先从缠足说起,由于受《水浒传》里潘金莲“三寸金莲”的影响,许多人认为缠足在宋代就开始普遍存在。其实不然,因为《水浒传》是明朝人写的,实际上是写的明朝人的事。那么缠足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呢?我们看几首诗,温庭筠在《锦鞋赋》写道:“耀粲织女之束足”,杜牧也有诗云:“细尺裁量减四分,纤纤玉笋裹轻云。”可见在唐代就有了妇女缠足的风气,并受到文人的追捧。
南宋末年福州一位贵妇人的干尸,这是一双正常的脚,完全没有缠足的痕迹_图
宋代有没有缠足呢?
当然有,但这不过是限于一小部分人,主要是上层贵族妇女和妓女群体,普通人家的女子是不会缠足的。
那么,缠足之风,是不是受到理学家的提倡呢?我们还是以文献为准,用史实说话。根据元人笔记《湛渊静语》记载,“宋程伊川家妇女俱不裹足,不贯耳。后唐刘后不及履。跣而出。是可知宋与五代贵族妇女之不尽缠足也。”从这段材料我们能够获得两个信息:
第一、理学家不提倡缠足,程伊川就是程颐,我们常以“程朱理学”并称,指的就是他和朱熹。材料中明确说到程颐他们家的妇女俱不缠足,可见他至少是不提倡的。我们也可以想见,宋明理学其实还属于儒家思想,儒家思想最核心的观点就是“仁”,“仁者爱人”,缠足如此残酷的事情,违背人性的事情,一个真正的大儒是不会提倡的。
第二,“后唐刘后不及履。跣而出。是可知宋与五代贵族妇女之不尽缠足也。”这明确指出宋与五代贵族妇女不尽缠足。我们刚才也分析过,缠足之风主要是上层贵族妇女和妓女群体,因为她们是不从事生产活动的。而这里也说明即便在贵族妇女中也不是人人缠足,可见缠足之风不甚流行。
《宋人遗祻杂抄》,较为详细的记载了教坊妓女缠足的仪式和过程_图
此外,我们为了证据更充分一些,再举一个例子。熟悉宋代史的人都知道梁红玉与韩志忠的故事,梁红玉就是一位妓女,但她跟随韩志忠一起上阵杀敌,如果她缠足的话,这实在是不可想象的。可见不仅是贵族妇女,即便是妓女,缠足的风气也不是很普遍。
我们再来看看宋代人的记载,这无疑比较具有权威性。南宋车若水在他的《脚气集》里有记载,“妇人缠足不知始于何时,小儿未四五岁,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痛苦。痛得小来,不知何用?”这个车若水是何许人也?原来他是南宋大儒朱熹的再传弟子,可见他受朱熹的影响很深,而他作为一个理学家,他是明确反对缠足的。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佐证宋代的理学家是不提倡缠足的,甚至还极力的反对。
大体可以看出,宋代虽然有缠足的现象,但不普遍,不过是上层贵族的一种病态审美罢了!其实这和西欧一样,昔日的西欧盛行束腰之风,今日则盛行隆胸。这种风气也逐渐蔓延到中国。
《新室志》之鞋样_图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一点,我们一般指的缠足是指“三寸金莲”,其实在宋代则不是这样。宋代的确有缠足现象,但宋代的缠足叫“快上马”,就是说将女性的足部缠得更纤直一些,而明清时代的“三寸金莲”则在幼童四五岁时就将整个前脚掌弄骨折、弯曲回去,从而限制其自然生长。
除了缠足,我们还可以在宋朝的婚姻制度、财产分割上看出女子的地位。按照当时的规定,如果一个家庭要分家时,女儿也是可以得到一部分财产的,“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而女子分得的这部分财产有个专业术语,叫作“奁产”,就是以办嫁妆的名义分给她们的,而这部分“奁产”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兄长将这部分财产据为己有,女子是可以告上衙门的,“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庭府,以争嫁资”。
宋朝在劳作中的女子_图
宋代女子能不能提出离婚呢?
我们一般以为“休书”只是单方面的,只能男子休妻,不能女子休丈夫。其实,古代也有离婚,叫“和离”,这在宋代是很普遍的事情,甚至有时候妇女主动提出离婚。如宋人应俊说:“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这说明了一个什么现象呢?并不是后来所说的“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女子完全是可以主动提出离婚的,“视夫家如过传舍”,完全不担心再嫁的问题。
我们再看两则宋人离婚的例子,根据王明清《玉照新志》记载:“郑绅者,京师人,少日以宾赞事政府,坐累被逐,贫篓之甚。妻弃去适他人。”这则故事就更有意思了,妻子嫌弃丈夫穷,便主动抛弃他,另嫁他人。另外,洪迈《夷坚志》记载:唐州有一个富商叫王八郎,他在外面有了情人,嫌弃结发妻子,妻子便“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资产。王欲取..,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丈夫在外面有了外遇,想要休了妻子,妻子则先下手为强,一把拉着丈夫来到县衙离婚,衙门不但让她胜诉,还分得她丈夫一半资产并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宋朝女子带着自己孩子打茶_图
不仅如此,宋朝的法律还保护妇女主诉离婚的部分权利。
如“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就是说丈夫没有能力养活妻子,妻子就有权利离婚。此外又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丈夫离家三年不归的,妻子也是有权利改嫁的。“被夫同居亲属奸辱,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如果妻子遭遇了夫家亲属的性侵犯,即便是未遂,也是可以离婚的。这种婚姻关系已经很先进了,绝对不是单方面的“休妻”,真的是“和离”。
我们现在看古代历史总喜欢笼统地说古代妇女地位如何低下,但历史是复杂的。中国的历史有上下五千年,时间跨度很长,即便是同一朝代情况也是不同的。简单地概括历史诚然能让我们清晰地掌握历史发展的状况,但这种归约化的处理,无疑抽离了它的丰富性与复杂性。
我们在对待中国古代女子地位这个问题上无疑是犯了这个错误。总体上说,古代女子的地位根本不能和今天相比,但也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样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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