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四审通过 三大焦点话题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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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四审通过 三大焦点话题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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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一共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影响整个电商行业的法律,由..财经委主导,经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才最终落定。今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说,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电商法的出台其实已经呼吁很久了,选在这个时间出台不排除有社会事件因素,但更多的是电商作为新型行业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成为行业的模范、指导行业发展,更好调整消费者与电商经营者、..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新快报记者 郑志辉

焦点一:对电商..经营者的罚款数额上限提高数倍

《电商法》中规定:电商..经营者对..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董毅智指出,对于罚款数额的提高并未从起点入手,而是把范围扩大,并未直接影响企业的犯错成本,只是监管部门权限内范围扩大而已,“情节严重”也没有一个准确的说明。同时,“可以”这个词在法律里是需要考虑的词。“可以”意味着“可以不”,又一次意味着不确定性。虽然这笔罚款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与消费者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从内容透露出的信息来说,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并没有更容易。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认为,《电商法》提高了对电商..经营者的罚款限额。如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内经营者的,罚款上限由20万改为50万,对..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罚款上限由50万改为200万。这一修改将有助于电商..经营者改进自己的管理体制,更好的维护和促进竞争。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认为,不仅要加大对电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应加大对商家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鉴于网上售假问责及消费者维权的困难,并为净化市场信用、规范电商行业发展之考量,应规定并提高网上售假之惩罚性赔偿金如提高至网购交易额的5倍。

焦点二: 如何解读..责任从“补充责任”修改为“相应责任”?

《电子商务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毅智称,本条款主要针对的是电商经营者未尽到保障义务,未审核..内经营者资质导致消费者受损的情况。本次电商法对这部分事实上口子开的还是比较大:一是对“相应责任”的认定非常模糊,既未采取连带又不选择补充责任的做法,实际上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处在更加弱势的状态,在..内经营者无法承担责任时,本条并不能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无法平衡维权成本与结果,事实上缺乏法律应有的确定性,打击消费者维权积极性。

二是“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若属于条款适用的必要条件,是不是意味着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审核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

焦点三:电商法的作用及意义如何?

董毅智称,法律的滞后性是其本身的特性,在新行业产生后往往促使新法的出台,而每一部法律的出台背后都有一场博弈与取舍,电商法也并不特殊。本次电商法重点在于规范范围之广,而将具体执行及裁量则放权给监管部门,这也可以看作针对滞后性的解决手段,但也因此产生了部分“不明确”的问题,“不明确”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便能获消费者信任、促进其权威性。虽然存在诸多遗憾,但电商法的出台依然是一个好的信号,填补了很大一部分空缺,有些问题需要时间去慢慢找到更合适的方式处理,期望未来会有更完善的、更严格的机制去处理这些遗憾。

李旻认为,电子商务法生效后,对电子商务..的商户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可能带去危险的,则电子商务..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行政与民事风险。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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