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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杨文君
案情◆◆◆
在某单位采购通行证印制服务的项目中,一供应商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共有4项,其中一项指出,中标公司A与采购人、集采机构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参与投标。
对此,财政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关于上述投诉事项,经审查,仅依据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不能证明属于《..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另外,其他三项投诉内容经查也事实依据不足。
最后,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当时还是应用的2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投诉。
分析◆◆◆
针对上述案件,有人提出,供应商同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种情况该作何处理?
对此,我们先来看一看,供应商具备哪些条件会“被拒参赛”?《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可见,供应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或采购人合理的特定条件的,则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补充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综上,均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的,不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面对这种情况,应该作何处理呢?《实施条例》第九条给出了答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因此,如若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关系,依据上述规定,存在此种情况的相关采购人员应当回避,而供应商无需“退出比赛”。
另有业内专家指出,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关于“控股”现象实际上很难判定。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从上市公司的公布信息中去查询,但评审的时候很难看出“端倪”。故此建议,对于有“控股”嫌疑的供应商或采购人,要作为特别对象,查找相关资料并作认真处理,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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