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解释!信用卡恶意透支从宽处理

最新司法解释!信用卡恶意透支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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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www.ii7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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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一则司法解释,对原有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


文件全称为《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入罪门槛提高

《解释》将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上调。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数额巨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则由原来“100万元以上”的规定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上”。《解释》还另外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的原则。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两高的最新解释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有效避免误伤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户,有利于维护持卡人的利益。


另外因此有不明真相者认为,《解释》纵容了信用卡..的行为,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触法的金额门槛由此前的1万元上调至5万元。


与原规定相比,《解释》新增了五条内容,重新界定了有关“恶意透支”数额等级的认定,并规定了不起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根据新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此外,《解释》还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新《解释》还专门针对“有效催收”以及“非法占有”作出了界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最高法表示,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细读《解释》不难发现,此次信用卡诈骗定罪量上调,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为了鼓励和督促借款人还款,同时对顽固的“老赖”予以严厉的打击。


因为《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对于界定恶意透支的数额,《解释》的规定也比较宽容,只要借款人有还款行为,便能减少数额的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最关键的是,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中,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是很重要的定罪标准之一。


对此,最高法表示,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解释》修改和新增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将有还款意愿的借款人,同真正的“老赖”区别对待,让因信用卡..而形成的债务能被有效化解。


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明确

《决定》明确了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方法,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此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一些银行在起诉中讲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年费等一并列入透支额度中,造成法院在实际的案件中对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从严的判决。两高的解释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额度随着逾期年限增长也增大的问题,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从宽处理原则。同时还强调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对于催收强调有效

《解释》同时明确,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此前有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判恶意逾期。两高的最新解释明确了银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让持卡人尽量还款,也避免了银行通过单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无法有效告知的情况。


近年来,由于信用卡业务盈利能力强劲,各家银行纷纷加大信用卡业务布局,谋求以信用卡为发力点,推动银行零售转型。


央行发布《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数量共计6.59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张。信用卡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两高的最新解释从司法层面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有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全文


法释〔2018〕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三、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五、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六、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一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七、将《解释》原第七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二条。


八、将《解释》原第八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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