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实施以来,法院判决的惩罚性赔偿金额,诞生了新记录 ——1300万余元!!!购买的新劳斯莱斯,竟然是“二手车”?无法享受相关质保服务,消费者将销售商告上法庭。9月19日上午,此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销售商构成欺诈,判决锦麟盛泰公司三倍赔偿消费者贾女士购车款1300余万元。 [本文来自:www.ii7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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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费者贾女士在2014年1月,从锦麟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花520万买了一辆全新的,劳斯莱斯古斯特EWB型轿车,购车发票却是德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贾女士称,购车后,因长期不在国内,只定期让人帮忙热车,故车仅有一千余公里的行驶记录。后因车辆仪表系统故障,将车送到4S店维修。不料竟遭到了拒绝,理由是这辆车被拆过。
S店店员还告诉贾女士,这辆车改过公里数,仪表盘上的公里数与实际不符,按厂家规定不再承担保修责任。贾女士认为被欺诈,故起诉上述两家公司,要求撤销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一审
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法院认为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销售商构成欺诈,驳回其起诉
一审中,锦麟盛泰公司称,贾女士明确获悉车辆存在购置税缴纳的记录,不存在欺诈情形。此外,该公司还提起反诉,要求贾女士将尚未支付的270万元尾款支付。
德特公司则称,公司仅应贾女士和锦麟盛泰公司的要求代开发票,不是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是适格被告。
2017年12月11日
一审法院认为,贾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故驳回其诉求,认为贾女士已付全款,驳回锦麟盛泰公司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贾女士和锦麟盛泰公司均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
法院调查认定,“新车”曾被两次转手,销售公司称消费者知情,消费者说不知道买的是二手车,今年7月31日上午,该案件二审正式开庭。
二审中,北京市三中院向车辆进口商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涉案车辆原本作为宝马中国公司的自用车辆,并于2013年7月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但在申请期间因偶然机会转售给德特公司。
宝马公司称,该车辆销售时,已有4938公里的里程数,并为此优惠了12万美元。
后德特公司将该车转售给锦麟盛泰公司。锦麟盛泰公司将该车以新车出售给贾女士。
贾女士认为,销售公司所售的涉案车辆本为二手车,有一定的里程数,却未告知自己。且据维修时4S店介绍,涉案车辆的里程表已被调整,零部件有损毁现象。因此,销售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
汽车销售公司则表示,贾女士系在了解车辆全部信息的情况下决定购买,包括涉案车辆已有一定的里程数。该车前任卖家还出具了交车单,证明自己将车辆卖给涉事销售公司时,双方明确知道是有一定里程数的。
贾女士方认为,该交车单是恶意协商的结果,两公司在一审时均向法庭表示涉案车辆为新车,没说过有里程数,并主张前任卖家就此事承担连带责任。
当天,该案未当庭宣判。
4、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构成欺诈,判决销售商三倍赔偿购车款,1300余万元
19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当庭宣判。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锦麟盛泰公司构成欺诈,判决锦麟盛泰公司三倍赔偿贾女士购车款1300余万元。
宣判后,贾女士代理人称,二审法院充分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自称锦麟盛泰公司发言人潘先生称,销售商没有能力修改汽车的里程表。“你们可以采访一下劳斯莱斯公司,该公司2012年出售的车是否可以修改路码表,任何人没有这个能力。”潘先生称,他们会继续申诉。(转载自中国消费者报,综合法制晚报 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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