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再判中银消费金融“贷款动用费”违法,曾因“以贷收费”被罚138万

10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例判决。该判决认定,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消费”)收取的“贷款动用费”无法律依据,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同时,对于逾期利息、滞纳金等总计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转载出处:www.ii7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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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判中银消费金融“贷款动用费”违法,曾因“以贷收费”被罚138万

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


通过查询发现,今年以来多地法院对中银消费的“贷款动用费”说“不”!不过,对于24%的利率,不同法院的判决仍存在争议。

 


“贷款动用费”违法

 

根据无锡中院的判决书,2015年1月23日,中银消费向颜某某发放17.5万元贷款,并根据双方签订的“新易贷”贷款合同约定,当日从颜某某的还款账户中扣收6475元“贷款动用费”(贷款金额的3.7%)。后颜某某自2016年5月起便未能按约还款,中银消费于2017年12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颜某某清偿本金118590.13元、利息23045.73元、滞纳费20519.98元(截至2017年4月7日);清偿自2017年4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本金为基金,年化利率19.2%计算)、滞纳费(按每日60元计算);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6475元的“贷款动用费”无相应法律依据,其实质是“放款时预先扣除的利息”,该行为违反了“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故判决此款应从本金中扣减,实际借款本金应为168525元,6475元已收取的利息也相应地扣除。10月8日,无锡中院终审支持了这一判决。

 

无锡中院的判决并非个案。经查阅发现,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年9月25日判决的一起借款案也认定中银消费的“贷款动用费”于法无据,应从借款本金中扣减。江西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也作出了类似的判决,后者更是明确指出该行为使借款人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金额,影响其资金使用计划,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

 


24%红线认定存争议

 

在上述无锡中院的判决中,法院还指出,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实质是违约金,中银消费虽可就利息、滞纳金一并主张,但合计费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徐州鼓楼区法院也认为,中银消费属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其利息和违约金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也认定,消费金融公司收取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的红线。

 

然而,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年7月的一则判决则认定,中银消费是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发放金融借款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不必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24%红线的规定。

 


“以贷收费”乱象频发

 

5月25日,上海银监局对中银消费作出了合计138.68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因是中银消费于2016年7月办理部分贷款业务时存在“以贷收费”行为。

 

据媒体此前报道,中银消费的相关负责人承认:“在早期扩张时期,中银消费金融的确存在以‘外访费’‘动用费’等名目乱收费的现象。在监管未明确严禁收取相关费用的时期,行业中各金融公司均默认以额外服务赚取费用的做法。在2017年7月左右,中银消费按照监管要求已取消了各种收费项目。”

 

调查发现,“贷款动用费”虽然被法院认定违法,但在各个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中,仍有各种收费名目。

 

一名贷款中介透露,中介在展业时一般获得的..仅为3%。为此,不少中介会告诉借款人,某些资质或材料不符合贷款要求,要进行包装后才能放款,这样,就能向借款人收取“包装费”。

 

手续费也是借款时常被收取的项目。一位中银消费的借款者表示,今年7月,其在签约前被额外收取6%的手续费。

 

随着消费金融的井喷,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长。

 

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应慧鹏律师认为,有关部门应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收费明细,让消费金融公司合法收费,让贷款者明明白白付费,此举既能促进金融消费市场的发展又能保护贷款者的合法利益。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消费金融发展速度快,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消费金融的市场门槛、准入门槛会越来越高,监管也会明显强化。

 

在目前市场尚不规范的情况下,消费者在消费金融公司借款时,一定要看清与消费金融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费用,比如是否有贷款动用费、外访费、手续费等,以免被消费金融公司巧立名目损害权益。


来源:消费金融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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